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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文章时间:2013/4/10 15:59:44 来源:广州财政局 浏览:1679 次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4月10日至5月8日;
现场确认时间:2013年4月23日至5月8日(工作日)。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除具备第(一)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考生,除具备第(一)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一般自《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始计算到2013年12月底止,但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的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应不早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第(一)点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988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应携带有关证件到现场确认点现场审查报名。
(四)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考生,除须具备第(一)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即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和财政税收专业的经济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时间计算至2013年8月31日);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五)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并打印提交“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大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三、报名方法
(一)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统一规定的程序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确认(以下简称“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二)报名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1. 报考初、中级资格:持有我市及所属区、县级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在我市报名,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隶属管辖(或市属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现场确认点(见附件 1)现场确认。
2. 报考高级资格:到广州市财经职业学校(财政校区)办公楼四楼培训部(地址:广州市华侨新村友爱路36号,电话:83594387、83496107)现场确认。
四、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考生认真阅读报名协议,据实录入报名信息,细致核对资料,切记本人注册报名号和密码,并将本人近期清晰完整的免冠证件照片自行上传之后,应从网上下载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交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二)现场确认。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下列资料,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纳考务费和考试用书款。
1. 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及考生签字的“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一式1份;
2. 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 近期大一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点贴在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空白处;
4. 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报考高级资格的考生提供)。各单位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重点审查考生“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受理报名。如不符合条件参加并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应考试,也不予以核发资格证书。
(三)准考证打印。201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方式。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于2013年8月下旬在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会计行业管理网”查询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网上打印准考证。如发现准考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有误的,可于9月3日至4日到原现场确认点所属区、县级市会计考办更正。
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的考生于2013年10月上旬在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会计行业管理网”查询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网上打印准考证。如发现准考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有误的,可于10月15日至16日到原现场确认点所属区、县级市会计考办更正。
逾期未能打印准考证造成的损失,由考生自负。
(四)2012年已办理延考申请并确认的考生,如仅考延考科目的,无需再报名,届时上网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如2013年有新增考试科目的,需按有关要求办理报名。
五、考试时间
2013年度初级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于2013年9月14日至20日举行,具体时间随机安排;中、高级资格考试于2013年10月26日至27日举行。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中、高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不变。
各级别、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9月14日至20日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无纸化考试)  经济法基础(无纸化考试) 
             14:00—17:30  初级会计实务(无纸化考试)  经济法基础(无纸化考试)

10月26日 (星期六)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财务管理

10月27日 (星期日)  9:00—11:30  经济法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六、报考收费
(一)2013年度初、中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每科50元收取;高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按100元/人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其他考试报名费。
(二)考务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考生报名确认时,统一使用“银联卡”在广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考务费和考试用书款(据实代收)。
七、考试用书征订、领取
考试用书下发后,各区、县级市会计考办应及时通知报考人员到现场确认点领取。

注:参加科培保过班,联系电话:02034151599  3762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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